第一章 总则

 

 

 第一条 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通信建设工程的需要,根据建设部、中国人民银行建标[1993]号《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》的通知精神,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,对邮电部[1990]433号通知民布的《通信工程建设概算、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》进行修定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及费用定额适用于通信设备安装(包括电信、邮政设备)、通信线路的新建、扩建工程。改建工程可参照使用。通信建筑安装工程中涉及到土建项目时,按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计委(建委)颁发的有关工程概算、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编制工程概算、预算。 

第三条 本办法及费用定额,适用于通信建设工程概、预算的编制。邮政通信设备,由厂家负责安装、调测时可按本办法编制工程概算、预算,但不得收取间接费和计划利润。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的收费标准除已有规定的外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邮电管理局,参照本办法制定。 

第四条 其他直接费、现场经费、间接费的费用内容、开支水平因工程规模、技术难易、施工场地、工期长短及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而异,应作为可变费用逐步由企业根据工程情况自行确定报价。本办法及费用定额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均为上限,工程合同所确定的收费标准,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标准。 

第五条 根据国家规定,计划利润应按工程类别实行差别利率。 

第六条 施工企业承包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时,按相应工程类别费率标准取费。施工企业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时,不得越级取费。名级施工企业允许承包的工程范围按邮电部有关规定执行。 

第七条 ?成建制普工?仅指?军民共建部队参与施工?的工程项目中的部队工。此部分不计取计划利润。 

第八条 通信建设工程概算、预算,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。编制人员必须持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。 

第九条 设计概算(以下简称概算)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在编制概算时,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。 

第十条 施工图预算(以下简称预算)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,应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进行编制。 

第十一条 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邮电部。